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孙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46°c 2023-12-09
导读:孙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入职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薪资每月4000元。2020年1月17日,公司开始春节放假,春节后因武汉新冠肺炎疫情,公司一直没有复工。
【案情简介】

孙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入职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薪资每月4000元。2020年1月17日,公司开始春节放假,春节后因武汉新冠肺炎疫情,公司一直没有复工。直至2020年4月15日,公司在工作群里通知2020年5月6日复工。2020年5月4日,孙某某提前从老家回到武汉,为复工做准备。但孙某某到武汉当日,公司却以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而不再设财务岗位为由,通知孙某某不用到公司复工,若孙某某愿意,可以调岗降薪。孙某某没有同意公司调岗降薪的做法。由于工资只发放到2020年1月份,孙某某要求公司发放2020年2月至4月份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负责人的拒绝。

双方就薪资支付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未协商一致,孙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询问得知孙某某来自湖北省通城县的农村,家中父母均是年迈的农民,且母亲身患疾病需要长期看病吃药,家庭经济十分贫困,遂同意了孙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卫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孙某某进行联系,了解案情及诉求。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分析:1.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本案中,公司2020年2月份应当向孙某某发放全额工资4000元,2020年3月份和4月份应当支付生活费1225元/月;2.公司因疫情影响撤销了孙某某的岗位,向孙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换岗降薪的解决方案,在孙某某不同意换岗后,双方只得解除劳动关系,这属于“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应当向孙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孙某某在公司工作11个多月,公司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即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给孙某某;3.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某可以主张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双倍薪资,直至第十二个月止。

孙某某听了承办律师分析后,希望承办律师出面跟公司协商,尽量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同时提出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就可达成和解协议。如若协商和解不成,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承办律师代表孙某某与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告知公司其与孙某某的劳动争议情况,以及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发放、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薪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疫情期间武汉出台的相关政策。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本案即属于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公司应当向孙某某支付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期间即2020年2-4月份的工资和生活费。

沟通之初,用人单位只同意按1225元/月的标准给孙某某发放2020年2-4月期间的生活费,且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过后续多次的沟通协商,承办律师告诉公司负责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孙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孙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孙某某入职时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双方如果协商不成而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公司存在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风险,协商解决是最快最有效的问题解决方式,对双方都有益。在承办律师释明上述法律法规后,公司同意了孙某某提出的和解条件,双方达成和解。2020年5月15日,孙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公司当日将2020年2月份全额薪资4000元及加班费300元、2020年3月份生活费1225元、2020年4月份生活费1225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合计10750元,一次性支付孙某某。

【案件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武汉民营企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时间劳动争议激增。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案中,由于企业未能就调岗降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成了唯一的出路。此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疫情并不能使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调岗换薪的行为正当化,更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按照受援人意愿与用人单位协商,明法析理,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成功解决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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