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某日,王某放学回家,途经刘某家门口时(当时刘某本人不在家中),被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同小区路过的邻居立即将受伤的王某送到街道卫生服务站进行临时包扎,同时打电话告知王某的母亲吴某和宠物狗主人刘某。吴某和刘某同时赶到卫生服务站,并将王某送到疾病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再到医院进行消炎治疗,当天所花费用均由刘某支付。在街道卫生服务站后续治疗期间,刘某也经常去看望王某。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王某已基本康复。吴某因此事又产生后续医疗费近千元,吴某数次到张某家中协商赔偿费用,刘某始终只称当天的费用已全部支付,其他的不予认帐。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吴某于9月16日到锦州市凌河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接到吴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向吴某了解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吴某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13800余元的赔偿要求,并做详细记录。接着,又到街道卫生服务站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经查阅王某在卫生服务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的相关资料后,经分析认为,此案在事实上没有争议,只是在后续治疗费用上双方没有达成共识,需要从法理情多方面结合的方式解决此纠纷。
随后,调解员通知刘某到社区,询问此案发生细节。从刘某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对事实的描述无太大的出入。调解员问刘某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刘某认为当时她本人和丈夫都不在家,她家的狗咬伤了王某,她已支付了当天的交通费和狂犬疫苗费用共400余元,后来去看望王某时也买了不少食物和营养品,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至于吴某提出的赔偿款项特别是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她坚决不予承担。
调解员见此,首先肯定了刘某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是诚恳的,能主动支付交通费与狂犬疫苗费,还能在后续治疗期间携带营养品去看望王某,但调解员同时又指出,该纠纷事实部分已调查清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了作出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作为宠物狗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给予赔偿。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刘某答应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再定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吴某,从远亲不如近邻的角度劝解她,双方以后还要抬头不见低头见,还要在一个小区共同生活,这次发生的事是双方都不愿意见到的,要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适当降低赔偿数额,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听到调解员的劝说,吴某表示愿意按照调解员的建议进行调解,并放弃先前提出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调解员又找到刘某告知吴某已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只要求他们赔偿相关费用,刘某仍然拒绝,仅仅答应再赔偿几百元营养费,其余概不承担,并直言,如果吴某不接受,那就终止调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眼看调解即将陷入僵局,调解员严肃的告知刘某,即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也会依法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其除了要承担赔偿费用外,还要承担诉讼费用,会得不偿失。况且问题解决后,以后大家还要在一个小区内和谐相处。刘某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情的讲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按照调解员的意见进行赔偿。
调解员见调解时机成熟,将当事双方召集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规定的赔偿项目,解读了相关赔偿标准,并就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吴某2500元作为孩子的医药费和后期营养费,并且保证管理好自家的宠物,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回访,刘某已将2500元赔偿吴某,双方握手言和,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此类纠纷虽然是常见的小纠纷,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仅容易伤害两家的感情,还极容易引发大的矛盾冲突。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最终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握手言和,有效履行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使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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