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乐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海二中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25日投入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罪犯陈某获得二次减刑,共计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19年12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陈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陈某服刑期间的表现:陈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陈某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止,累计考核二十五个月,共获得五个表扬,认为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陈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陈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4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0年6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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