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王某与大连某公司银川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但公司在此期间未为王某缴纳社保。2018年11月11日,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6个月。2019年5月22日,该公司与王某进行协商,公司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赔偿王某5.6万元,含所有工伤赔偿项目,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但实际上,公司却在协议中约定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备案。公司实际支付给王某的赔偿金额仅4.2万元,剩余部分一直未支付,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王某到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王某无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通过后,指派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袁浪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袁律师指到指派后,及时与王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仔细核对了王某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由于王某与公司已经签订过《工伤赔偿协议》,因此,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成为本案关键,决定了能否帮助王某获取赔偿。袁律师多次与王某进行沟通了解,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发现,王某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违法之处:其一,双方在协商并签订协议过程中,关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王某是坚决不同意的。但《工伤赔偿协议》内容里面却约定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王某对于《工伤赔偿协议》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二,根据王某的伤残等级以及停工留薪期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金额为16万元左右,但实际上,公司在王某不了解工伤赔偿待遇标准,也未详细向王某陈述具体赔偿项目以及应有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在《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全部赔偿金额仅为5.6万元,其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对于王某而言,显失公平。
承办律师建议王某先行起诉,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内容确实存在显失公平之处,并依法撤销了《工伤赔偿协议》。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待《工伤赔偿协议》撤销后,承办律师根据王某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向西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主张相应的工伤赔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用人单位再向王某支付12.6万余元赔偿款,加上此前已支付的4.2万元,合计16.8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协商处理工伤赔偿待遇所引发的纠纷。作为劳动者,本身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缺失,而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在不向劳动者详细讲解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内容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署不公平不公正的赔偿协议,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通过撤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进而重新主张工伤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给用人单位以警示,警示用人单位在以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内容。
同时,本案例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即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也可以通过撤销合同的方式,将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协议予以撤销,重新主张相应的权益。
本案在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律师的全力帮助下,依法维护了王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救济弱者、匡扶正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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