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生追讨实习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85°c 2023-11-23
导读:韩某、毕某二人系青岛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三学生,经学校同意二人联系了某代理记账公司进行毕业前的实习。2017年7月,韩某、毕某与记账公司签订了自主实习协议,协议约定每月实习费 2000 元。在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单位有规定实习人员必须缴纳押金为由扣压了应当发放的实习费,无奈两位学生提出离职。
【案情简介】

韩某、毕某二人系青岛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三学生,经学校同意二人联系了某代理记账公司进行毕业前的实习。2017年7月,韩某、毕某与记账公司签订了自主实习协议,协议约定每月实习费 2000 元。在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单位有规定实习人员必须缴纳押金为由扣压了应当发放的实习费,无奈两位学生提出离职。在多次向公司追索实习费无果的情况下,韩某、毕某来到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向接待律师咨询。中心接待人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立即安排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记账公司取得联系,进行了初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公司仍以实习学生应缴纳押金为由,只同意向两人各支付实习费 200 元,二位学生表示不能接受这一结果。不久,二位学生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正式向区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区中心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王增旭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由于受援人系在校学生,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用工关系,产生的实习费纠纷应以劳务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办人员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10月16日,市南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公司仍强硬地以公司有规定,学生已在《员工入职登记表》签字为由,仅同意支付受援人实习费各400元,诉前调解无果,法院遂定于同年1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为使受援人能够降低诉讼成本,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承办人员决定在开庭前两周,由法律援助中心出面再次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年11月28日,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指出,公司所主张的受援人入职时填写的由企业制作的《入职登记表》具有格式合同的形式,所显示的法律关系、工资标准等内容,及公司有权扣押职工工资的规定等方面内容与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强调公司这一做法不仅存在败诉风险,还影响公司的声誉。最终,公司在权衡利弊后同意了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意见,与受援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向韩某、毕某支付实习费共计4400元。随后,受援人向市南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案件点评】

在校学生在勤工助学、顶岗实习、就业实习时,不能为图省事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协议,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用人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一旦发生争议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初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与公司一方沟通协调,促成第二次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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