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仁交通肇事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71°c 2023-10-27
导读:王某仁,青海省互助县人。2020年4月取得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准驾照,2020年5月正式从事该车型专职司机。2020年6月某日晚间23时许,其驾驶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西宁市胜利路的“胜利路小学”打完混凝土出来,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同仁路交又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过道路的行人相撞,导致行人受伤倒地,其下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案情简介】

王某仁,青海省互助县人。2020年4月取得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准驾照,2020年5月正式从事该车型专职司机。2020年6月某日晚间23时许,其驾驶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西宁市胜利路的“胜利路小学”打完混凝土出来,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同仁路交又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过道路的行人相撞,导致行人受伤倒地,其下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事发时交警就在附近,并勘察了現场,不久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青海省交通医院救治,之后王某仁与交警也赶到医院,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抽血,证实当天并无酒驾情况。几天后该名伤者抢救无效身亡。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随后王某仁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辩护人,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定辩护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21年1月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着手调取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研读案卷材料、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发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承办律师该案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缓刑,并迅速确定辩护方案。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为王某仁争取缓刑:

一、事故发生后其下车救人并保护现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之规定。事后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自愿认罪认罚,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酌定从宽处罚。

三、王某仁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发后,王某仁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失的主观心态;并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部分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以上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最终,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当庭宣布缓刑。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这类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这起交通肇事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为受援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是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辩护原则得以贯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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