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仁,青海省互助县人。2020年4月取得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准驾照,2020年5月正式从事该车型专职司机。2020年6月某日晚间23时许,其驾驶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西宁市胜利路的“胜利路小学”打完混凝土出来,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同仁路交又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过道路的行人相撞,导致行人受伤倒地,其下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事发时交警就在附近,并勘察了現场,不久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青海省交通医院救治,之后王某仁与交警也赶到医院,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抽血,证实当天并无酒驾情况。几天后该名伤者抢救无效身亡。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随后王某仁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辩护人,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定辩护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21年1月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着手调取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研读案卷材料、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发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承办律师该案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缓刑,并迅速确定辩护方案。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为王某仁争取缓刑:
一、事故发生后其下车救人并保护现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之规定。事后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自愿认罪认罚,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酌定从宽处罚。
三、王某仁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发后,王某仁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失的主观心态;并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部分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以上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最终,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当庭宣布缓刑。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这类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这起交通肇事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为受援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是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辩护原则得以贯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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