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徐闻县某镇的方某与林某协商后,同意购买林某种植的菠萝,并支付了定金。2月某日上午,方某雇佣了30多名工人,租了3辆大货车,到林某的菠萝园采摘菠萝。后双方因菠萝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林某不让工人继续采摘,方某只好打电话报警,公安派出所民警建议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随后,方某电话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听了方某的诉求后,安抚方某不要激动,先让工人暂停采摘,到阴凉处休息。之后,调解员请方某提供林某的联系电话,表示现在是疫情防控期间,如到菠萝园调解,现场人员众多,具有感染、传播病毒的风险,建议双方当事人派代表到镇调委会调解。方某提供林某的电话号码后,调解员立即联系林某,劝说林某同意到镇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前,调解员对调解室进行了消毒,要求每一方参与调解的人员不得多于2人,戴好口罩、测量体温合格后才能参与调解。在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后,调解员开始调解。
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到,方某于2020年2月某日与林某协商,预订了林某种植的9亩菠萝(约6.3万斤),约定菠萝规格为每个重量1.5斤起,每斤0.44元,预订时方某付给林某定金5000元。为加快果实成熟,方某随后按照当地通常做法,安排工人给菠萝喷洒了“催红剂”,几天后开始采摘菠萝,当摘到2000多斤果时,发现菠萝有“黑心”(又称“内部褐斑病”)。此时,方某想放弃定金,解除买卖合同。林某以当初双方约定的定金是10000元,方某只交付了5000元为由,要求方某再付5000元。方某不予认可。林某见一时解决不了问题,为了避免更大损失,主动提出以总价15000元将9亩菠萝卖给方某,方某只愿出价14000元,林某同意。方某转账9000元后,林某又要求按原价格每斤0.44元履行合同,否则不让采摘菠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了解纠纷经过和争议焦点后,调解员认为,要成功调解这起纠纷,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定金问题,重点使林某理解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二是分析菠萝出现“黑心”问题的责任所在。
调解员明确思路后,首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单独与林某谈话,向林某解释定金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实际给付数额为准,即使当初双方约定的定金是10000元,法律只认可方某实际给付林某的5000元定金。听完调解员的解释后,林某表示接受。
随后,调解员看时机成熟,于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从当地菠萝的生长规律看,出现“黑心”问题一般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气温过低,二是过量施用农药或生长激素。从去年初至今,徐闻县没有出现过低气温,因此可以排除气温过低造成菠萝“黑心”问题。而从林某的叙述中得知,他曾给这9亩菠萝喷洒过几次农药和生长激素,因此可能是这一原因造成菠萝出现“黑心”问题。
方某和林某一致认为调解员讲得有理。调解员随即向他们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林某承担菠萝“黑心”问题的责任,按当前徐闻县菠萝买卖市场均价的50%,将9亩菠萝卖给方某;二是方某和林某自愿解除买卖合同,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已影响到菠萝销售行情,方某安排工人喷洒“催红剂”又使菠萝成熟,调解员希望买卖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共担责任,建议林某将已收取的14000元退回9000元给方某,林某自行处理9亩菠萝。
方某与林某经过权衡,都认为第二种方案比较合理,同意选择第二种方案。
【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方某和林某自愿解除买卖合同,林某将已收取的14000元退回9000元给方某。
2.林某自行处理9亩菠萝,今后9亩菠萝的相关事宜与方某无关。
【案例点评】这起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解员能够在短时间内一次就将纠纷成功调解,在于做到了三点:一是调解员将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做好防控措施后才开始调解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调解员的工作思路清晰,紧紧抓住矛盾纠纷的焦点,采取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技巧,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理性思考,互谅互让,共同承担损失;三是调解员注重以案释法,及时向当事人解释了“定金”的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降低不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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