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监狱四监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5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2016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6月17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盘锦监狱四监区四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讲究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张某某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服刑期间共获奖分230分,合计记功两次,表扬一次,余20分。张某某委托亲属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其本人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犯已经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法定义务,经四监区四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七个月。
四监区经监区长办公会合议后,同意提请张某某减刑七个月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自接到四监区报送的张某某减刑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针对该犯减刑的实体条件、办理程序、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经查,张某某所获得的奖励材料均经过分监区、监区、狱政部门逐级呈报审批,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实体条件。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合议后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张某某拟提请减刑意见向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同意监狱对张某某提请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决定。
2018年7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张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8月21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同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法定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张某某减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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