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上午,林某来到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林某称,2017年3月,她委托父亲出售她的房子,父亲通过中介找到买家,中介让她父亲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让她15天内过来追认。可是在签完合同后两天,林某没有签字并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就和买方伪造林某的签字办理了网签手续。后林某知道了向房管部门投诉,网签被撤销。林某以为他们之间的合同也就撤销了。但是买方在林某和林某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等林某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了才知晓此事,后林某向福州市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告诉林某她的再审期限已经过了。现在林某无助,请求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申请人林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四)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因林某的申请事项是买卖合同纠纷,不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