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男,生于1989年06月07日,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2年3月12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2012年11月7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经二次减刑后,余刑执行至2017年08月17日止。
2017年5月9日,该犯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解回再审。2017年7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长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2013)长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08月18日至2019年0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8月2日,再次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了案件,再审判决改变了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朱某某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重新报请减刑。
2017年8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黄陵监狱二十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朱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朱某某在重新收监后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朱某某在重新收监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二十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朱某某减去余刑,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区人民警察以及罪犯均无异议,公示期满后,二十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朱某某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朱某某减刑适当,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朱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朱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朱某某减去余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22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做出(2017)陕06刑更53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对罪犯朱某某减去余刑。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