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栾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77°c 2023-09-13
导读:服刑人员栾某某,女,1976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2019年7月30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栾某某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栾某某,女,1976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XX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2019年7月30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XX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栾某某现在XX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4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喀什女子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栾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栾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和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栾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栾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做出建议提请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9月16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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