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1.对外代表权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表决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4.异议的处置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5.委托的撤销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
6.重要事项的特别规定
这就是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即: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般是按照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合伙协议没有具体规定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有些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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