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对方的行为就是徒劳的。
如果商标已经使用但没有注册。这属于恶意抢注。可以在异议期对别人提出异议,或者在别人拿到注册证后5年内提出争议,异议或争议成立的话别人商标将被驳回,而且这种异议或争议相对来说成功率是很高的。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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