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视为彼此的考察期,感觉不合适可以终止。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天届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而单位“以能力不足彼此不适合”为由口头辞退,则需要提供招用时对人员的明确规定,以及“能力不足彼此不适合”的证据或证明。
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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