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执行

瑞律网整理发布 480°c 2022-02-19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往往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进行判决,那么你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执行是怎么执行的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执行

(201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赖某,男,汉族,住所厦门市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汉族,安徽省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某诉被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的委托代理人康志杰律师,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诉称,2013年8月25日,原告(甲方、卖方)与被告(乙方、买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厦门市xxxxxx室的房产出售予被告,建筑面积90.3平方米,总价款为1345000元(人民币,下同)。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交易定金100000元”;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按照定金罚则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成交价的20%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为主张前述任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时即2013年8月25日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00元,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此后,原告对此催促被告支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名,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已经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无奈之下,原告委托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在收函后3日内联系原告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发的函件后仍然不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9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760元。

被告胡某辩称,

一、因厦门住房限购政策,被告不具备在厦门购买住房的主体资格,被告无法通过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取得讼争房产的所有权,故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二、讼争合同系限购令而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无法履行,被告对此没有过错,基于公平原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在其向被告所发的函件中主张解除合同,被告虽不完全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因该合同再客观上无法履行,故被告同意解除合同;

四、讼争房产交易未成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确实有损失,也应当向中介方主张;

五、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六、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原告没有任何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也畸高,依法应予以降低。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原告(甲方、卖方)与被告(乙方、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海沧某处的房产出售予被告,建筑面积90.3平方米,总价款为1345000元,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定金100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房屋权属过户前的违约责任中约定:“1、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应每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认定及支付不影响本合同在违约行为终止之后继续履行。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日未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合同。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按照定金罚则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成交价的20%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为主张前述任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此外,合同还就买受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的约定,案外人厦门市海沧区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作为居间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00元。2013年8月29日,原告委托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康志杰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函件中同时要求被告在收函后3日内联系原告并支付相应违约金。2013年9月29日,被告委托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向原告发《律师函》,函告原告不再与其开展讼争房产交易的相关事宜,原告可自行处理房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2013年10月,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讼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明,

一、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泾县泾川镇;

二、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2760元;

三、2011年2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人民政法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交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2013年4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自本未见发布次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起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诉讼代理合同》、《诉讼费发票》,被告提交的《户口簿》、《律师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有关其系限购对象,讼争合同系因限购令导致了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无法履行,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不在厦门,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购房之前2年内未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故以证据的角度而言,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系限购对象。即使被告确系限购对象,但厦门的针对房产购买的限购政策早在2011年便开始实施的,但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被告应自行承担。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既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低,本院仅在被告应支付定金的30%范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即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1000000×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支付律师费12760元;

三、驳回原告赖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胡某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xx元,减半收取xxxxxx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上于福建省厦门市xxxxxx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法官

年 月 日

书记员 苏某

二、怎样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4)、调解及判决。

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合同纠纷多久给判决书

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判决离婚,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执行的内容,法院针对房屋买卖纠纷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内容进行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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