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林地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占用其他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3、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1、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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