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需要双方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就具有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勘查后,划分了责任,并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拿到认定书后,觉得还有新的证据,证明责任划分的不合理,就可以直接找交警队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的,还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划分责任。最后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如果过了期限那么只有等到对方起诉的时候,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鉴于你有保险,可以要求交警通知你的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的,至于你垫付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对医疗费部分的赔偿只针对医保以内的药品,其他的则不报销。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作出交通事故确认书。
因交通事故而逃逸的,应当在事故所涉人员、车辆被发现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确认文件。
对于需要检验和认证的,应在检查,鉴定或复验后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证明,并确认鉴定结果。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出具交通事故鉴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1日内出具交通事故鉴定书。自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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