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属于司法鉴定,要对鉴定的结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司法鉴定是属于一个科学的鉴定过程,要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那么法医鉴定结论是怎样?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对司法鉴定这个行为特别是鉴定结论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实,说白了,司法鉴定的过程就是一种科学鉴定的过程。但是科学上的好多问题也不是非黑即白的,一味地迷信鉴定机构,盲目地迷信鉴定结论的态度也都是要不得的。而且,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相对客观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有主观经验、个人判断在里面。比如说对笔迹的鉴定,对精神病的鉴定,以及痕迹鉴定等等,这些必然离不开个人的经验判断。
2、多次重复鉴定使得鉴定结果不一。我国目前的鉴定制度,允许当事人去做多次的鉴定。由于采用的科学标准的不一、个人判断的不一等等因素,当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是,我国目前鉴定机构的管理还有待于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一个经验丰富的老专家与一个刚刚进入鉴定岗位的人的鉴定结果肯定是有差异的。还有一个问题,是社会大问题在司法鉴定领域的体现,那就是相关权力、关系、人情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各种的“利益”诱惑而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司法鉴定结论来。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法医鉴定结论是怎样的介绍,对于法医鉴定,我们要注意一下具体的情况,尤其是委托正规的机构来进行鉴定,这样才能够保证鉴定的实事求是原则和鉴定材料的真实可靠。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的律师。
2024-11-25406
2024-11-14840
2024-11-11707
2022-02-10750
2022-02-10927
2022-02-1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