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告知书是给什么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不一定会发立案通知书,但如果不立案的,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如果法院立案之后,会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给你,让你找证据,交答辩状,这时就知道被告了,法院不会专门给你发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一般是指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给原告的。被告收到的是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事立案告知书给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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