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条件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5、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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