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教育类公司法定代表人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
3、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明。
4、教师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中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
三、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1、公司住所租赁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米。
2、房屋房产证复印件,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复印件
3、用于培训使用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复印件(大、小产证消防)
4、教学设施设备证明:自有提供购买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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