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遵守下列规定: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2、应当个别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
4、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未按照规定个别进行,而是让多个证人同时在场,导致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最终,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存在瑕疵而受到影响。
另一个案例中,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后,未及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核对,证人对笔录中的一些内容存在异议,但却无法及时提出和更正,这也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了一定阻碍。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更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如果不按照规定操作,如未个别进行询问或未做好询问笔录的核对工作等,都可能导致证据的效力降低,甚至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在司法实践中,各方都应该高度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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