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方需提交的证据: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3、受害方支付医疗费的发票、交通费发票。
4、医院出具的有关需要陪护、休息的证明。
5、受害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李先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他在提起赔偿诉讼时,向法院提交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对方负主要责任;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评定为十级伤残;所有支付医疗费的发票、往返医院的交通费发票;医院出具的需要陪护两个月、全休三个月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等。最终,李先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方提交的证据应全面且具有针对性。如上述案例中李先生提交的各类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他的诉求。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了责任划分,伤残鉴定书确定了伤残等级,医疗发票等反映了实际支出,医院证明确定了陪护和休息需求,身份证明等则确认了主体资格。这些证据的完备性对于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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