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司机被自己的车挤死保险公司是需要赔偿的。此时司机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成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一:王某在下车检查车辆故障时,车辆突然滑动,将其挤压致死。保险公司以王某是司机为由拒绝赔偿,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车,处于车外,应视为第三人,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例二:李某在停车后未拉手刹,车辆后溜将正在车后的李某挤压身亡,保险公司同样以李某是司机拒绝赔偿。后经法院认定,李某在事故发生瞬间所处位置为车外,符合第三人身份,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当司机因特定情形处于车外并遭受本车挤压致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能转化为第三人。不能简单地因为其曾是司机就一概否定其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条款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若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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