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债权转让的效力:
1、对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合同,乙向甲支付了定金。后乙将其定金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甲。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向乙履行债务。丙以甲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提起诉讼。
案例二:A 公司与 B 公司存在合同关系,B 公司支付了定金。B 公司将定金债权转让给 C 公司,且通知了 A 公司。A 公司向 C 公司履行债务时,C 公司以该从权利应专属 B 公司为由拒绝接受。
就案例一而言,由于乙转让债权未通知甲,该转让对甲不发生效力,甲向乙履行债务并无不当,丙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导致受让人无法实现权利。
对于案例二,虽然 C 公司的主张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在此情况下,C 公司应接受 A 公司的履行,其拒绝理由不成立。各方在处理定金债权转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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