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可以用现金出资的,还可以以实物或技术入股。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公司有甲乙丙三个原始股东,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现丁有意入股,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丁以现金 50 万元参股,采取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于是 A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50 万元,丁成为新股东,占股三分之一。
另一个案例中,B 公司的股东戊欲转让部分股权给新股东己,经其他股东同意,己以现金购买了戊的部分股权,从而进入公司成为股东。
在上述案例中,都体现了股东以现金出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对于股东出资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程序合法、作价合理。同时,全体股东的决议至关重要,要充分保障各股东的权益和意愿。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对出资过程的详细记录和文件留存,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果出现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妥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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