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口头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但其证据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这种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口头证据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口头证据可能受到记忆衰减、主观偏见或误解的影响。因此,法庭在评估口头证据时会考虑这些因素,并可能要求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口头证据。
在提供口头证据时,应尽量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并避免夸大或歪曲事实。同时,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等)来支持口头证据,可以增强其可信度。
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因此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要弱得多。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
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大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当事人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
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询问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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