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以后如何撤销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
宣告失踪之后的撤销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3、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失踪人重新出现,其财产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的规定,失踪宣告一旦被撤销,对失踪人财产设定的代管即告停止,财产代管人即丧失代管权利。但仍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厘清:
1、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则双方由失踪的法定财产代管关系,变更为委托的财产代管关系。
2、如果失踪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在指定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期间继续代管财产,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
3、如果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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