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
违约金一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基于其违约行为而需要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那么,如何理解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呢?2021年4月9日发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申请根据损失金额在30%以下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二、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一)定金条款的目的和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由此可知,设立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双倍罚则”效力。
(二)定金条款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
特别提示:一定要写为“定金”,而不是“订金”“预定金”。
三、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如前所述,违约金和定金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都具有一定的惩戒性。如果一份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应如何适用呢?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首先,违约金与定金是选择适用的关系,二者不能并用。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时,一方违约,对方要么选择违约金,要么选择定金,不能同时主张。
其次,当违约金或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时,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主张违约金或定金的一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或者定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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