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直播中唱歌是否会侵犯歌曲版权
在直播中唱歌可能侵犯版权,比如在直播间演唱,然后收到打赏的,这种行存在一定的盈利性,那么是构成侵权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戏的时候,放点音乐,则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网络主播在其直播间内演唱未经授权的歌曲属于侵犯什么权
在著作财产权中有一类权利被统称为“传播权”,它规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作品(即感知作品的内容)的行为。
传播权可以划分为两种(1)现场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第2项子权利(播放收到的广播作品)、展览权(2)远程传播权。其中远程传播权可划分为两种(1)信息网络传播权(2)广播权第1项子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区别在于,前者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信息,后者公众只能在特定时间、地点获取信息。
(一)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用各种手段向在现场的观众传播作品行为。而网络直播属于典型的向不在现场的观众传播作品,故其并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直播其播放内容、播放的时间、播放的形式均是网络主播根据其表演计划自行安排,用户只能在网络主播直播的时间段内收看,无法选择其他时间段。故其并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广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网络直播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广播权的行为。
综上, 网络主播在其直播间内演唱未经授权的歌曲构成侵权,侵犯的是广播权。
三、 在直播中唱歌侵犯歌曲版权有什么后果
1.由侵权人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若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等;
3.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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