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人必须是企业吗

瑞律网整理发布 670°c 2024-01-02
导读: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必须是企业吗1、不一定。2、物业服务人的范围包括有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是其他的管理人,只要与业主建立起服务的关系,双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必须是企业吗

1、不一定。

2、物业服务人的范围包括有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是其他的管理人,只要与业主建立起服务的关系,双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条款,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房地方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2.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即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1.《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做好物业管理的交接、房屋资料移交和物业验收手续。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上述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3)对物业事项中违法行为的制止。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4)安全防范和安全职责。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5)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

(1)交纳物业服务费

(2)装饰装修事先告知义务。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3)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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