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共饮人需要担责吗?
酒友因为醉酒身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这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但如果是事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担责,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郑经理是某销售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与吴先生是多年的朋友。2019年12月,吴先生组了个饭局,叫郑经理到饭店吃饭,一块的还有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六个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皮村环岛附近一家东北饺子店。除了张三以外,李四、王五、赵六与郑经理都是初次见面。
赵六头一天感冒了,吃了头孢,于是借口说不能喝白酒。另外,五人共饮约一瓶白酒。
吃过饭后,郑经理觉得还不够尽兴,又邀请大家去KTV唱歌。六人均在KTV喝了一些啤酒。
不一会,张三、李四、王五、赵六4人,陆续离开。
吴先生与郑经理两个人最后,郑经理让吴先生回去,吴先生就自行离开了。
但是次日凌晨1点,郑经理醉酒驾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据交通警察勘验表明,当时郑经理处于醉酒状态,其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高于70千米/小时。交警认定认定郑经理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郑经理的家人把吴先生、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等6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郑经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晕应当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地饮酒是一个成年人自己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己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时郑经理处于醉酒状态,其同饮者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以便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但由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和郑先生初次认识,不能要求其过高的义务。在聚会后,该4人先行离开,把照顾义务转移给最后离开的吴先生。故该4人无需承担责任。
吴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郑经理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在所有人中与郑经理关系最为亲密,最后分开时让郑经理自行离开,放任醉酒的郑经理驾车,对郑经理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吴先生虽因不作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但这种过失不作为对郑经理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小,吴先生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宜过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吴先生承担5%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吴先生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8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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