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人员集中,流动性大;场内设备和物品容易受到污染;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疾病;不宜监督管理等。
二、公共场所具体有哪些
公共场所7类28种包括:
1、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三、公共场所如何界定的《刑法》没有对公共场所给出明确定义,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了相关规定。
1.《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将公共场所定义为满足公众各种需求的场所及设施总称;
2.“两高”则通过举例说明公共场所的界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定义上的广泛性与实例上的具体性,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提供了一定的判断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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