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这个曾经在中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名字,终于在24年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她因为涉嫌多起恶性犯罪被判处死刑,并在近日被执行。那么,你知道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吗?
一、死刑如何执行?
世界上执行死刑有多种方式,如静脉注射、电椅、毒气室、绞刑、枪决等等。但我国目前执行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枪决,另外一种是注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七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执行前,犯罪有权会见近亲属,或经批准后可会见其他亲友,如果想要见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其监护人同意才能会见。
如果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会见。另外,如果罪犯希望录音、录像留下遗言,也是可以的。
2、执行时,采取枪决或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3、执行后,由法医进行验证,确认罪犯是否已经死亡。在场书记员会如实记录执行情况,并拍摄罪犯被执行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罪犯的骨灰将在一定期间内通知家属领走,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家属可以将其尸体领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二、死刑可能变更的6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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