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胎儿“活着出生”就能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财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行为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过,《民法典》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存活,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便自始不存在,即本来要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不能作为胎儿的财产,也不存在胎儿的财产由谁来继承或取得的问题。
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
(1)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确定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自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度”的。
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继承权、受赠与的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3、胎儿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出生前,尚在母腹中的胎儿即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享有的权利(由其监护人父母代为行使)。胎儿行使权利并实际取得利益后,娩出时为死体的,由其父母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4、胎儿受领遗产、接受赠与,均由其监护人代理或代为。
因胎儿尚未出生,如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须办理登记,只能以其监护人(父母)为权利人完成登记,并附注实际权利人为胎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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