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是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是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二、信访工作中严禁出现的行为有哪些
1、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3、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7、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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