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蒋某与衡阳市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为按揭贷款,房屋在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56万元的按揭贷款,某银行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至衡阳市某置业公司账户。
从2017年4月起至2023年8月止,蒋某一直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共计偿还贷款本息28万余元。
直到2023年8月底,衡阳市某置业公司仍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将房屋交付蒋某。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由衡阳市某置业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被告逾期六年多未向原告交房,构成根本违约,而原告无过错,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与第三人某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286432.74元,并支付违约金14321.64元;由被告偿还某银行剩余贷款本金436257.81元及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开发商不交房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起诉开发商:
1.收集证据:购房者需要收集有关开发商不交房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邮件、短信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购房者在法院中证明开发商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2.咨询律师:在起诉之前,购房者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将会对购房者的案件进行评估,并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律师的专业意见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3.向法院提起诉讼:购房者可以根据律师的指导,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应包括详细的事实陈述、法律依据和请求。购房者需要确保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并遵循法院的程序要求。
4.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购房者担心开发商会转移财产以逃避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可以冻结开发商的财产,以确保购房者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赔偿。
5.等待判决:一旦起诉书提交,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购房者需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并参加庭审。耐心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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