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往往不分彼此,双方相互转账的情况经常会出现。然而,一旦感情出现危机,尤其是分居或者离婚后,双方的经济不再有来往,此时的双方都很容易搬出之前的“旧账”来计较得失。比如如下这起男方在离婚后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向女方转账30万元为借口,而要求折抵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所引发的纠纷。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离婚前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女方曾以男方应尽子女抚养义务为由,要求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于是,男方一次性向女方银行账户内转账30万元。此后,双方的感情始终无法挽回,并最终以协议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有如下两个与本案相关的约定:“男方在离婚后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
离婚后,男方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当女方催要时,男方的理由则是:离婚前半年自己曾经支付过一笔3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抵扣还有剩余,因此自己应该在离婚四年半之后才应该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
对于男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女方很是气愤,但又不知该如何反驳。为此,这位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打算起诉男方。
对于男方的上述理由,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男方离婚前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与其离婚后应该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无关。因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就其已经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是预付其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换句话说——男方在支付30万元时并没有与女方约定每个月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是5000元。现在男方用离婚时约定的每个月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去计算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并进行折抵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男方在离婚后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那么,男方曾经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在离婚前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孩子。鉴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这笔钱可以折抵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也没有约定每月应该消耗的具体数额,故如果该抚养费有剩余的话也已经成为了孩子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再就剩余部分加以安排与处置。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男方支付离婚后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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