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活动作为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深受在校学生的喜爱,但竞技运动也常伴随一定的受伤风险。那么如果学生在校打篮球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肥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出生于2005年9月,系被告合肥某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学生。2022年3月某日晚饭后,王某与同学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救球过程中被篮球场边绿化带绊倒,当晚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诊治,两次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约3万元。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与合肥某学校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伤发生在在校期间,被告合肥某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日常的安全教育责任,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对校内学生活动进行必要的提醒、督查义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打篮球时不慎被场边绿化带绊倒所致,被告合肥某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对校内体育设施周边环境安全设置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王某事发时年满16周岁,对体育活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打球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风险,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后果,依法减轻被告合肥某学校的赔偿责任。根据全案事实,法院综合比较原被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判决被告合肥某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11-25406
2024-11-14840
2024-11-11707
2023-12-05224
2023-11-22530
2023-11-2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