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老殷是一名摩托车骑行爱好者,他通过自建的“自由快乐摩旅群”发起了摩托车自驾游活动。过程中,同行者老徐超越队伍“头车”独自在前骑行,不慎侧翻坠落路边沟内,被送医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老徐家属认为,老殷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老殷作为组织者,在骑行活动开始前,向所有参与者进行了对活动风险性的提示,并告知了道路风险情况;骑行过程中,也安排了保障措施,并多次提醒大家注意安全。事发后也积极参与善后事宜,其尽到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老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拼团骑行活动,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发生翻车导致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明知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或风险性仍自愿参与,若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则自行承担损失后果,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打篮球、踢足球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和探险、轮滑、骑行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都属于此类情形。就本案而言,此次骑行活动路程远、时间长,路况复杂且天气状况多变,老徐对骑行活动的危险性及风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其自愿参加本次骑行活动,若在参加过程中老徐因其他参加者的过失等行为造成伤害,则可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但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条款将活动组织者排除在适用主体之外,所以,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老殷来说,则不适用该条款。
在此提醒大家,为了确保拼团出游的顺利进行,组织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并确保参与者了解活动的风险和规则。同时,参与者也应该充分进行安全评估,并在签署自甘风险协议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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