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如何在法律上明确和维护这些关系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最近的一起法院案例引发了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认定和证明问题的关注。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曾系朋友且二人共同经营劳保用品,原告王某诉称,自2018年起,陈某先后向其借款,现仍有80余万元未偿还,并提供银行、微信转账明细和记录,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其借款及利息。而陈某辩称,王某提供的是自2018年至起诉之日的转款记录,但双方之间自2012年认识后即存在大量互相转账,相互折抵后,应是王某欠其钱,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借贷事实,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法院首先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款款项已经交付。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需要承担证明这两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然而,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虽然原告提供了资金转账记录,但这并不能明确证明借贷合意,因此他承担了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此外,法院还注意到,尽管原告和被告共同经营业务,但他们仅在2018年以后的转账记录提起诉讼,而没有提供更早期的记录。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反映出双方之间真实的经济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维持了原判。
通过这一案例提醒各位,提在资金借贷时要妥善协商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好形成书面的借款合同、协议等记录,同时保留好借条、收据、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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