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仅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2.构成责任的要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特别以具备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条件。 3.责任范围不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财产损害一般全部赔偿,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大都限额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如何二者的区别如下: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2.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4.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5.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6.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7.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9.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10.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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