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劳动者应该告合并后的单位或者分立后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 劳动者纠纷的种类
劳动者纠纷的种类包括: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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