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化肥罪法院如何判
销售伪劣化肥罪法院的判刑规则:
1、触犯本罪的,法院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刑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额50%-2倍罚金;
2、犯本罪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2倍罚金;
2、犯本罪给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一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合格化肥的涉农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联系上有意向做农资生意的陈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称在福建省、广东省等地有销售肥料的市场,并向他们提供了营业执照、肥料正式登记证及伪造的肥料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双方达成合作意向。陈某、李某负责向王某订购肥料,并将肥料款转账给王某。收到货款后,王某将自己生产的伪劣有机肥用私自印制的某知名品牌肥料袋包装后,批发给陈某等人。至2018年8月30日,王某共向陈某等人销售伪劣有机肥9.9万元。经检验,这些化肥总养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NY525-2012《有机肥料》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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