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案件立案的基本标准是: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袭警罪刑事拘留一般14天左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 袭警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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