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出支付令对方不执行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三、 可以对支付令申请异议吗支付令生效后,到法院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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