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体现为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任何人本身都不能成为自己追诉的对象。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
在证明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以下几点:
1.证据裁判。任何人被认定有罪,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作有罪判决。
2.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证明结束时,若控方不能将事实证明至确实、充分或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均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我国学者亦普遍认为,证据法上的无罪推定,首先解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任何人在经证据证实并由司法判定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那么控告他人有罪的控告者就应承担证明责任。当控诉方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即使被告方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不能对其作出有罪的认定,因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是一项原则,沉默权是由此推导出来的一项诉讼上的技术层面操作问题,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三、 无罪推定的特点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
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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