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进行审理的话,那此时一定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所以在现实中,相关规定对选择人民陪审员也有条件。那么,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网友咨询:
哪些人员无法担任人民陪审员
律师解答: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再执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公证员不再从事公证业务的,与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存在职业冲突。但是,如果律师、公证员不再从事法律工作是因为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吊销了执业证书,或有其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则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律师补充: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法规】
《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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