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瑞律网整理发布 69°c 2023-08-11
导读:定案依据是指在诉讼中用来断案的证据、依据。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网友咨询:行政诉讼中哪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律师解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诉讼中哪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定案依据是指在诉讼中用来断案的证据、依据。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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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中哪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解答: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XX特别行政区和XX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律师补充: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证据适用规则】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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