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网友咨询:
如果原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离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矛盾最为集中的阶段,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避免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离职证明的主要功能,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存在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损害后果,及未出具离职证明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证明责任。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内容均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客观描述,一般不会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后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领取,劳动者不来领取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但应当对告知和邮寄过程留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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